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如何辦理委托手續?
途徑1:【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針對:涉外當事人在我國境外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途徑2:人民法院法官見證
若涉外當事人為自然人,提供護照、出入境證明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后,在法官的見證下簽署授權委托書即可。
若涉外當事人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其“代表人”在法官的見證下簽署授權委托書亦可(無需公證、認證)。但是“代表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根據《民訴解釋》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該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途徑3:境內公證機構公證
針對:涉外當事人為自然人,可以在我國境內簽署授權委托書并經我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若涉外當事人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在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后,其“代表人”可以在我國境內簽署授權委托書并經我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效力系一樣的。
途徑4: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要看涉外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之間簽訂的相關條約。
【依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涉外商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
見》的通知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二、(十八)對域外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有何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域外當事人在域外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履行域外公證、認證或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明手續。對于未履行相關證明手續的訴訟代理人,無論對方當事人認可與否,人民法院對其代理資格都不予認可。
域外自然人在人民法院辦案人員面前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無需辦理域外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但在簽署授權委托書時應向辦案人員出示身份證、護照、回鄉證等身份證明和合法入境證明。辦案人員應當在授權委托書上注明有關情況,并將當事人身份證明和入境證明復印歸卷。
域外自然人在域內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經域內公證機關公證,證明該委托書是在域內簽署的,無需辦理域外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域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代表人代表該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人民法院辦案人員面前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無需辦理域外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但在簽署授權委托書時,域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代表人除了向人民法院辦案人員出示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合法入境證明外,還必須提供該法人或其他組織出具的能夠證明其有權簽署授權委托書的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已辦理域外公證、認證或其他證明手續。
域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代表人代表該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域內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經域內公證機關公證,證明該委托書是在域內簽署;且該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該域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出具的、經過域外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的能夠證明其有權簽署授權委托書的證明文件的,無需辦理域外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
(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三條 外國人參加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護照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
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參加訴訟,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代表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參加訴訟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該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本條所稱的“所在國”,是指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設立登記地國,也可以是辦理了營業登記手續的第三國。
第五百二十五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見證下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第五百二十六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代表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署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進行民事訴訟,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機構公證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