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遺囑怎么寫?法律有規定
隨著老齡化人口的加重及人們法治觀念的增強,人們對百年之后的財產分配問題也隨之增多起來,立遺囑成了這部分人的首選。然而,老人遺囑怎么立?法律是如何是如何要求的呢?下面,小編就與大家分享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立遺囑
一、遺囑形式
目前,依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法定遺囑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公證遺囑,2、自書遺囑,3、代書遺囑,4、口頭遺囑,5、錄音遺囑等幾種常見的遺囑形式。
二、各種形式遺囑法律要求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律師提醒: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口頭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設立,換句話說就是在來不及用其他形式,沒有辦法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口頭遺囑。且在危急情況解除后,立遺囑人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要用其他形式補立。
三、遺囑見證人不是什么人都能擔任,法律有要求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四、哪種形式的遺囑效力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的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遺囑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說白了就是: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不好推翻;沒有公證遺囑的,如果有數份遺囑,時間,內容也不一致,以最后的一份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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