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階段律師可申請調查令調查被執行人財產
編者按
律師調查令,是指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情況下,經案件代理律師書面申請,由受理案件法院批準簽發,由指定的代理律師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調查收集特定證據的法律文件。尤其在執行程序中,當申請執行人難以取得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時,便可以通過律師調查令進一步鎖定被執行人的財產。本期,我們歸納總結各地法院關于調查令的規定以及相關法律問題,便于讀者進一步了解律師調查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
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法律依據】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強化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市民事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律師調查令的適用階段和相應的調查范圍】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可以在審理、執行階段向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申請調查的證據應當與待證事實有關聯性且能證明案件基本事實。
代理律師在案件審理中申請律師調查令僅限于一審普通程序,且應當在案件受理后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代理律師在執行階段申請律師調查令,應當在執行終結前提出,申請調查的證據限于被執行人履行本案義務所需財產狀況的證據。
第三條【申請調查的證據種類】代理律師可以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主要指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代理律師無權查閱調取的銀行賬戶、登記資料、檔案材料等書證、電子數據以及視聽資料,但不包括證人證言。
第四條【律師調查令的具體申請要求】代理律師申請簽發律師調查令,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三)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指派律師函;
(四)代理律師有效的執業證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調查證據的名稱、種類、與待證事實的關系、證明目的、無法獲得證據的原因、接受調查人及證據線索,并由代理律師簽字或者蓋章。申請調查的事項應當詳細列明,僅載明“案件相關資料”的,人民法院不予簽發。
第五條【律師調查令的審查和簽發】合議庭負責對申請資格、申請理由、申請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調查證據的范圍及與案件的關聯性等進行審查,審判長負責簽發律師調查令。
人民法院應當自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簽發律師調查令。決定不予簽發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不予簽發律師調查令的情形】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律師調查令: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個人隱私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
(四)申請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調查的;
(五)證據不為接受調查單位或個人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六)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師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的情形。
第七條【律師調查令的內容】律師調查令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件編號和律師調查令的編號;
(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
(三)律師的姓名、性別、律師證編號和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四)協助調查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五)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
(六)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間;
(七)簽發單位名稱、簽發日期和院印。
第八條【證據證明能力的認定】持律師調查令取得的證據屬于申請人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需經法定程序質證或核實后,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或者采取執行措施的依據。
第九條【律師調查令的管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統一制定律師調查令樣式,所轄兩級法院對本院簽發的律師調查令實行統一編號管理,并將律師調查令、回執等相關材料隨案歸檔。
第十條【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調查證據難易程度確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代理律師應當在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內調查取證。
第十一條【律師調查令使用的要求】代理律師持令調查時,應當同時將律師執業證書交由接受調查人核對。律師調查令可由接受調查人存檔。調查取證后,代理律師應在五日內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及回執提交給人民法院。
接受調查人對律師調查令核對無誤后,應當根據律師調查令指定的調查內容及時提供有關證據,對指定調查內容以外的證據有權拒絕提供。
接受調查人提供的證據如為復印件或復制品的,應當在提供的證據材料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
接受調查人不能按時提供證據,無證據提供或者拒絕提供律師調查令指定證據的,應當在律師調查令回執中注明原因并交給代理律師。代理律師負責將回執繳還人民法院入卷。
第十二條【律師調查令未使用的管理要求】律師調查令因故未使用的,代理律師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后五日內繳還人民法院入卷。接受調查人未提供證據且未在回執中注明原因的,代理律師應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濫用律師調查令的處理】代理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內不再向該律師簽發律師調查令,并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懲戒,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照本辦法繳還律師調查令或者回執的;
(二)不當使用、泄露持令獲得的證據或者信息的;
(三)偽造、變造律師調查令以及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令調查的證據的。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所轄基層法院,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律師調查令申請書(樣式)
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李營營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