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師說法:達到退休年齡被終止勞動合同
紫金財經7月7日消息 從法律規定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并不必然終止。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大有人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但是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必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述規定存在沖突,從法律效力位階上來看,《勞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勞動合同法》法律效力優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并不必然終止,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則一定終止。
從責任認定看,應對勞動者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因具體審查。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應作具體分析。勞動者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因多種多樣,非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救濟途徑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投訴,要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予以繳納。
結合上述法條和相關司法案例,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勞動者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終止勞動合同的,并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僅限于勞動合同期滿及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并不涉及到勞動者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勞動者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終止勞動合同的,并無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用人單位原因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被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
綜上,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動者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用人單位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非要終止勞動合同的,則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作者:陳佳,北京也迪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中國人民大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