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為何?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法務之家、中國普法、民商法律實務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本文僅供交流學習,版權歸屬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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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勞務合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勞動者應當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則指與勞動者建立法定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勞務合同:勞務關系屬于民事關系的一種,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而相互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可建立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其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間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間建立,還可以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建立。由于勞務關系的建立具有靈活性,同時對繁榮市場經濟和解決就業問題益處較多,故我國法律法規對提供勞務者主體資格的要求,沒有對勞動關系主體所要求的那么嚴格。
2.主體間隸屬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在行政上隸屬于用人單位。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除了需要提供勞動之外,還應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主動遵守其相關的規章制度,從事工作的同時服從配合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
勞務合同:不特定主體之間通過訂立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后,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接受勞務一方的成員,提供勞務一方負責提供勞務,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向提供勞務一方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彼此之間的關系僅體現經濟關系(財產關系),并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務關系主體之間所存在的這種關系在實踐中具有明顯的“臨時性、短期性”等特點。
3.報酬性質和支付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勞動報酬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須遵守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等強制性規定。
勞務合同:勞務報酬根據勞務市場價格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國家無強制性規定,支付方式一般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4.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建立的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律調整,勞動法屬于社會法的范疇,其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弱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突出對勞動者的保護。
勞務合同:勞務合同中建立的勞務關系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屬于私法范疇,對當事人的權利予以平等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