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提出離職后可否撤回?
小張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離職申請內容怎么寫,事后反悔,想繼續回公司上班,卻被公司拒絕。小張能否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和小編一起來關注:
案情簡介
小張于2024年6月入職某公司,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崗位為車間操作工。2024年1月28日,公司因疫情放假。2024年2月12日,小張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提交辭職信,表示因個人原因,自己將于3月12日離職。公司同意小張離職,但因疫情影響,小張并未到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3月16日,小張后悔之前的辭職行為,向公司發出電子郵件,稱要收回辭職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合同期滿。公司拒絕,稱已招聘到新員工。小張認為公司未與其辦理工作交接,自己尚未離職,勞動合同尚在有效期內。
于是,小張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與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由公司支付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間的基本生活費。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小張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職申請內容怎么寫,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權屬于形成權,解除的意思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不能單方撤銷。
當然,遞交辭職信后能否反悔,還存在另一種情形,當勞動者通過電子郵件或者郵寄等方式遞交辭職信時,如果勞動者要求撤回的電子郵件或郵寄件等先于提出辭職的電子郵件或郵寄件到達或同時到達用人單位,則可撤回辭職信。
本案中離職申請內容怎么寫,小張2月12日向公司發出辭職的電子郵件,3月16日反悔,此時已經超過了可以撤回的時間,也無法單方撤銷辭職,因此小張的仲裁請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