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報告范文四篇
案例分析題是向考生提供一段背景資料,然后提出問題。那么關于法律案例分析報告該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案例分析報告范文四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1
標題___
分析背景和目標、基本情況、分析所用的理論介紹、分析過程、相關問題討論和對策探討、進一步的思考等
一、選題范圍
在具體的案例或者某一類型的案例做分析報告。
二、報告內容
所有報告均應為對實際案例的分析論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案由
即對案例提供內容的高度概括,
2.案情
案情材料應當事實完整、要素齊備、行文簡潔、層次清晰、,涉及個人隱私的,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不得使用與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當事人名稱、地名等具有明確指向性的內容(案件原始材料應當附隨報告提交,并注明案件來源或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
3.案件焦點
應當根據案情歸納、提煉、列舉出案件焦點所在,如“本案焦點在于:1.關于合同的效力問題;關于合同的履行方式問題;3??”等。
4.爭議與分歧意見
從學理和司法實踐的角度,提煉出法學理論研究的問題,應當至少具有兩種以上的觀點、主張或意見,并清晰、明了地敘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據。
5.研究結論
應當明確表作者對于案件性質或其處理意見的觀點和看法,并從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兩方面詳細闡明其理由和依據,使研究結論有助于解決案例本身,或者為解決類似案件提供有益幫助,或者提出理論上需要深化的問題。
一個完整的案例分析材料應包括以下幾個基本要素:
摘要
關鍵詞
正文
a) 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i.
ii. 緒論(包括研究背景,本行業情況,本公司概況) 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分析(包括公司取得的成績與存在的問題)
iii. 公司擬采取的解決問題的對策分析與相關文獻理論(即針對公司存在的問題現擬采取解決措施)
iv.
v.
vi. 基本結論與對策建議 案例問題討論 參考文獻資料
尾頁要有參考文獻
例,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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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正文)
5號,宋體,三級標題式,至少3000字。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2
一、企業背景
1.公司背景
哈特曼箱包公司成立于1877年,從1930年開始生產皮包。剛開始它的產品是同行業最昂貴的,是針對需要最好、最耐用皮箱的消費者設計的。公司只在百貨商店和箱包專賣店銷售自己的產品,一直到1955年以前,它限制分銷,在每一個區域市場只通過選擇一個中間商銷售產品。在新一任領導卡茲上臺之后,哈特曼公司拓展了它的分銷覆蓋面,消減了產品線,制定出了一套全面的零售人員培訓方案。1980年,哈特曼公司總收益是3300萬美元,年銷售增長率22%,卡茲試圖將哈特曼公司的年收益增長率提高5%-10%,同時,增大它在高品質箱包的市場占有率。
公司的產品線包括框架式與軟邊式兩類皮箱的四個系列,其中價格最昂貴的是4700系列。現在,卡茲正考慮對哈特曼產品線加一些變化,用新產品代替已經銷售疲軟的超麂皮產品。哈特曼公司的最主要的直接競爭對手是Lark公司和French公司。
2.決策背景
1981年,哈特曼公司總裁卡茲對公司過去實行的價格促銷策略進行評價,同時考慮在新的一年里是否繼續實行這一策略。關于是否繼續這一策略,專家研究的結果與營銷副總裁舒斯特的看法產生了分歧。除了價格促銷策略之外,哈特曼公司還實行過:饋贈禮品與連帶購買促銷策略。
二、決策選項
1.卡茲不支持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專家研究報告認為,價格促銷策略雖然增大了銷售,但是所生成的貢獻卻低于不實行該策略所獲得價值。而且,卡茲認為價格促銷會有損哈特曼公司的形象。
2.舒斯特支持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舒斯特認為價格促銷能夠增大顧客對哈特曼箱包的興趣,吸引新的消費者,鼓勵現有顧客增加對哈特曼產品的購買,從而增加銷售量。
三、決策標準
1.公司利潤
經濟利潤是資源優化配置的指標器,它指導人們把資源用在最有價值的地方,正因為如此,經濟利潤是決策的基礎。任何一個公司都是以盈利為目的,為了實現價值最大化,利潤的不斷提高,從而回應對不同階段而實行不同的決策。
2.產品銷售量
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根據產品銷量靈活的調整產品定價、存儲策略、銷售方案等。合理的銷售預測對于決策者做出正確的決定有重要的意義。
3.品牌形象
隨著國內外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面臨的競爭較以往大的多,當企業計劃推出一種新產品時,由于廣告成本的急劇增加,使得新產品的風險相對提高。因此企業的經濟模式逐步從產品經濟轉向了品牌經濟,企業希望通過建立品牌形象減少產品的銷售成本,減少產品開發的風險,增加企業的競爭優勢。
4.公司戰略目標
公司會為自己在未來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內制定自己公司的戰略目標,而企業公司,為了實現自己的戰略目標,實現利益最大化,不斷推進自身的發展。會根據不同階段的不同戰略目標而制定不同的決策,從而影響決策的實行。
四、決策標準的論據
1.公司利潤的案例論據
專家報告分析指出,1978年的促銷費用使哈特曼公司的貢獻毛利益減少了132000元。 無促銷定價
20%促銷價 哈特曼公司平均每個產品的定價資料 平均零售價 平均制造商銷售價 變動成本 100 48 34.7 80 41.6 34.7 平均毛利益 13.3 6.9
表1哈特曼公司產品定價資料
但相反一面,哈特曼公司在實行零售促銷計劃時受到零售商的歡迎。1979年其4200系列產品的稅前凈利潤達到21%,4700系列達到36%,而Samsonite公司的Silhouette系列只達到13%。到1980年5月,哈特曼建議的零售價格向零售商提供了54%的毛利潤率,相比之下,整個箱包行業的平均毛利潤率只有46%。
所以說,不實行價格促銷策略也可以為公司帶來高額利潤。
2.產品銷售量的案例論據
1979年4月22日到5月6日,哈特曼公司對全部四種箱包系列中三種最流行的手提式皮包實行20%的削價促銷。但在促銷結束之后的一段時間,對三種手提式皮箱的訂單量明顯低于1978年的同期水平。1980年的促銷合同中,大約銷售出了144000件促銷產品,只達到了預期數量的一半。
根據專家研究結果表明,促銷活動造成4400產品線在銷售量上互相殘殺;1978年3月-5月,4400產品線的銷售量為15130件,低于17020的預期數量,使貢獻毛利潤減少40366美元。
所以說,哈特曼可能在促銷中蒙受了損失,銷售量迅速增長和銷售收入大幅增長是不可能同步的。
3.品牌形象的案例論據
_年,哈特曼公司對年齡在25歲以上、家庭年收入超過25000美元的消費者進行調查,結果只有12%的消費者認識哈特曼品牌,而美國旅行者的品牌認知水平超過了90%。只有5%的被調查者回憶起曾見過哈特曼的廣告,而哈特曼的價格促銷活動只能通過,較大的零售商進行地區性廣告宣傳,廣告著力突出公司的名稱和聲譽。
所以說,即使實行價格促銷,而不提高企業形象,消費者對該品牌的認知度仍然較低,從而并不會增加其銷售量以及顧客對其產品的購買需求。
4.綜上所述
我們認為,不應該繼續實行價格促銷策略。
五、行動計劃
1.繼續實行饋贈禮品和連帶購買策略
為促銷專門制作生產禮品或連帶購買的商品,促銷結束以后,此商品不再進行售賣。
2.加大企業形象和品牌認知度的推廣
在高端雜志、報紙期刊刊登廣告;在奢侈品展銷會進行展銷;利用名人效應,進行代言;請專業人士宣傳,進行口碑營銷。
3.實行特殊節日營銷方案
在店慶、特殊節假日、VIP顧客生日等具有紀念意義的時候,進行饋贈典藏版箱包活動。減少庫存,將存貨改裝為限量版非賣品。
4.體驗式營銷
重視顧客的體驗和對產品滿意度的反饋。可以將公司在新一季度的新產品和特殊性產品在上市前,免費發送給限定的VVIP顧客體驗,并進行及時的反饋信息的收集。對產品進行及時的修改和更進。
5.經銷商,消費者訂貨優惠
實行提前訂貨,享受分期付款,優惠折扣,贈送產品等優惠。
六、行動計劃的風險
1.不能合理預測銷售量,造成連帶購買或饋贈的產品數量無法控制。導致供不應求或庫存積壓,影響銷售額和產品成本的預估。
2.提升品牌形象可能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充足資金流是對企業的一大考驗。對于顧客對品牌的認知度和形象的提升,需要一定時間的接受過程,見效慢,短期收益不會有太大的提高。
3.關于體驗式營銷的方案,可能導致顧客只體驗不購買。一旦,該產品在顧客體驗過程中,得到滿意度低的結果,那么對于后來產品在營銷過程中有很大的不利影響。
4.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容易導致資金一時無法到賬,企業正常營運受到影響。容易出現壞賬等現象,造成企業的損失。
七、風險的解決方案
1.合理預測促銷中連帶購買品或饋贈品的數量,并且在促銷活動結束后,該產品不再進行生產和售賣。
2.提高自身的信譽度,聯系好與銀行或其他風投的關系,以便獲取更多的資金支持,為公司經營和擴大企業規模和產品線做后盾。
3.提高產品品質和顧客滿意度。在體驗期一旦出現問題,及時修改,并將改進品再次進行體驗,避免負面影響過大。
4.在產品設計上加大重視,吸取行業精華,力求走在行業的最前端。滿足更多客戶的產品時尚需求。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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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報告4
論轉化型搶劫的構成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歲。
林某初中畢業后,經常到某面粉廠其姨家中居住,并幫姨做早點。一天,林某向其母親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絕。為了籌集路費,林某產生盜竊邪念。20_年7月間,林某從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只住一個女人,而且可以從樓下爬上去。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時,林某問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幾點鐘睡覺,丁某告訴林某差不多11點多到12點就會睡著“。當晚11時許,林某攜帶水果刀并戴上毛線帽蒙面爬圍墻進入面粉廠職工宿舍區,沿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案發后,林某被公安機關捉捕歸案。20_年3月5日,檢察機關以林某涉嫌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的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二、分岐
法院在審理中,對案件的定性存在兩種分岐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實施的行為屬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發現后有拿小刀指著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從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從街上買的而被告人原本計劃用來撬窗戶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喝問后就趕快躲到陽臺上,在將受害人推進房間后便迅速從原路逃離,這一系列舉動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僅僅是為了能逃離現場,這里一些過激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懼。根據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已經符合搶劫罪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是對搶劫罪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顯著特證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是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按搶劫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轉化為搶劫罪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犯盜竊等罪,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而且已構成犯罪;二是必須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須具有當場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再之,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已著手實行了犯罪,由于陳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識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林某整個犯罪行為中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及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三、評析
筆者贊同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犯罪行為屬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一)對無罪、搶劫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1、法律對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法律對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3、法律對搶劫罪的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的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臟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法律對盜竊罪的規定:(1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的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關于“被告人犯盜竊等罪,為抗拒逮捕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修改后刑法為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為了抗拒逮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按搶劫罪處罰,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才定罪并依法處罰。”;(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盜竊未遂行為人為抗拒逮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可否按搶劫罪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行為人“盜竊未遂”尚未構成盜竊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本案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未遂),不宜認定被告人無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案情,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也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權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2、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是于盜竊罪等最顯著的特點。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實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者任其隨即劫走財物。這個脅迫,一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針對在場的被害人親屬、朋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通常是以明確的語言作出威脅,使有驚恐而不敢反抗。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財物的當場是否實際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盜竊和搶劫兩手準備,攜帶兇器,于夜晚潛入作案地,發現作案地的人員睡著等,輕而易舉地偷走了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盜竊過程中驚醒作案地人員,遭到抵抗或呼喊,當即拿出兇器使用暴動力,將物品搶走,則構成搶劫罪,沒有劫走物品,構成搶劫罪(未遂);3、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一般搶劫罪,應以是否搶得財物為既遂與未遂標準。即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為既遂;沒有搶到財物,也沒有傷人,或者沒有搶到財物,致人輕傷的,均為未遂。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難以察覺有人作案之機竊取財物, 它與搶劫用藥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狀態,從而劫走財物不同。其次,按照我國刑法,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被搶的財物數額;而構成盜竊罪等則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這條文所列的情況,綜合起來,已使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該條文:一是前提犯盜竊罪等,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二是目的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條件以暴力相威脅等,這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情節嚴重的,這是本條的關鍵之處,也是區別其他罪的根本點。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擺脫抓捕、盡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認為是使用暴力;四是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五是犯罪性質,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與盜竊罪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罪是當面以使用暴力相脅迫,當場劫財,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的整個犯罪行為過程中,即林某在20_年1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某面粉廠宿舍4棟401室陳某家,沿外墻爬上,用水果刀撬開窗戶入室,在臥室欲行竊時被陳某發現并大聲質問:“誰,你是誰?”。開燈后在陽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見狀,即將陳某推倒在臥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威脅說:“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陳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離現場。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戶實施盜竊過程中,被陳某發現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脅方法拒捕,其行為構成犯罪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犯罪未遂上述三點基本特征,也構成搶劫罪(未遂)上述四點搶劫罪特征和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成為搶劫罪并符合其的五點特征,同時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發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于如何運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所規定的構成案件。特別是林某在被房主發現時拿刀出來威脅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頂住陳某的脖子并用語言威脅“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節嚴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為,而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未遂)。這是本案的關鍵點。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實施盜竊行為時,如果沒有拿刀出來威脅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沒偷到東西跑掉,林某則構成盜竊(未遂)。根據盜竊未遂及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等,在此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林某無罪。本案的案情不是這樣,而是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而使用暴力相威脅,性質發生變化,符合搶劫罪(未遂)構成要件。因此,本案不可能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評析,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而不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