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寫一份《民事起訴狀》那么貴?看到內
來源:法務之家、《民事起訴狀撰寫指引》(作者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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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前語:在很多當事人看來,民事起訴狀無非就是一個簡單的幾頁紙的事,并不需要多少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不過就是律師寫幾個字罷了。
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看似簡簡單單的民事起訴狀,其作用卻不可小覷。一場訴訟往往是從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一刻開始,起訴時原告方給作為裁判者的法官帶來第一印象的就是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訴狀。
嚴格來講,一張民事起訴狀,其格式是否規范、案由是否準確、訴訟請求是否合理、事實與理由是否表述到位,這些問題既關系到一場訴訟程序的開啟,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到一場訴訟的成敗。
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揭開民事起訴狀的神秘面紗,去看看一份頗具匠心精神的民事起訴狀是如何誕生的?
這是一份律所內部民事起訴狀的撰寫指引,看到這些就足夠讓你驚呆了!
1.總則
1.1為了保證民事起訴狀便于法庭審理需要,有助于實現客戶目標,且有利于增強團隊專業素質和提升團隊專業品質,特制訂本指引。
1.2團隊律師撰寫民事起訴狀及民事反訴狀,應當遵守本指引。
1.3撰寫民事起訴狀前,應當對案件進行策略分析和趨勢研判,明確客戶目標,確定實現目標的有效訴訟方案,并對確定的訴訟方案的優勢、劣勢、風險和機會進行全面分析與研究。
1.4民事起訴狀應當嚴格按照與客戶確定的訴訟策略進行撰寫,以使之服務于設定的爭議解決目標。
1.5應當對民事起訴狀的內容進行反自認審查。
1.6民事起訴狀的內容確定前,應當充分模擬被告可能采取的抗辯策略,并對此提出應對方案。在對被告的抗辯策略沒有提出有效的應對方案前,原則上不提起訴訟,但經向客戶充分披露風險后客戶仍選擇提起訴訟的除外。
1.7民事起訴狀的內容確定后,應當充分與客戶進行溝通、交底與再確認,并充分披露可能面臨的風險,以控制訴訟預期。
1.8訴訟程序中,應當依據案件的具體變化與客戶共同對原定的訴訟策略進行調整。
1.9客戶處于可能或確定的訴訟劣勢地位時,民事起訴狀的內容設置應當有利于促進客戶與被告和解或調解,以避免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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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準備工作
2.1撰寫民事起訴狀前,應當先行確定案件涉及的基礎法律關系、案由以及訴訟請求的法律基礎,并據此展開民事起訴狀撰寫的準備工作。
2.2應當查詢和確認客戶及被告的基本信息,保證民事起訴狀中列明的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真實、準確、有效。
2.3對客戶提供的證據及可證明的事實進行全面分析,并依據案件需要選定提交法院的證據并制作證據清單。擬提交法院的證據和證據清單確定后,再撰寫民事起訴狀。
2.4民事起訴狀內容初步確定后,應當再與擬提交法院的證據清單和證據進行比對,以保證民事起訴狀所記載的事項和所提交的證據相一致。
2.5應當向客戶核實和確認,民事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是否有證據證實,以及該證據能否提供原件,并對證據出示效果進行分析,并擬定應對措施。
2.6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查詢如下資料并制作電子文檔(依據案件需要制作紙質文檔):
2.6.1通過百度搜索引擎檢索并了解案件可能涉及焦點問題的有關各種不同觀點及相關法律適用方面的線索;
2.6.2通過法律專業知識系統查詢案件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司法政策以及案例;
2.6.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2.6.4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登載的案例;
2.6.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和民二庭在《商事審判指導》,以及各類審判指導與參考中登載的裁判觀點與實例;
2.6.6擬受案法院及上級法院、再審法院對案件所涉法律問題的司法政策、裁判觀點與實例;
2.6.7其他有關法律適用方面的文件資料。
2.7對案件涉及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充分論證后,再行撰寫和確定民事起訴狀。
3.主要內容
3.1民事起訴狀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民事起訴狀的名稱;
(2)原告和被告的自然狀況;
(3)請求事項;
(4)事實和理由;
(5)結尾及簽署。
3.2民事起訴狀的名稱統一為“民事起訴狀”。嚴禁表述為“民事訴狀”、“起訴狀”等名稱。凡是民事起訴狀名稱表述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團隊和事務所不得為其出具所函及相關代理手續。
3.3原告及被告的自然狀況
3.3.1在民事起訴狀中不得將“原告”表述為“原告人”。如果提起反訴,居于原告地位的一方表述為“反訴原告(本訴被告)”,不得表述為“反訴人”。如果案件中有多個原告,不得使用“原告一”、“原告二”的表述方式,而應當通過簡稱進行區分。
3.3.2在民事起訴狀中不得將“被告”表述為“被告人”。如果提起反訴,居于被告地位的一方表述為“反訴被告(本訴原告)”,不得表述為“被反訴人”。如果案件中有多個被告,不得使用“被告一”、“被告二”的表述方式,而應當通過簡稱進行區分。
3.3.3民事起訴狀中,原告和被告的名稱應與法定名稱相符。原告或被告為自然人的,其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一致。原告或被告為單位的,其名稱應當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上記載的名稱一致。
3.3.4審查確定原被告名稱時,應當注意區分在證據上使用的名稱,印章中體現的名稱以及法定名稱。三者間存在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依據,以確認證據上或印章中體現的民事主體,與本案的原告或被告屬于同一民事主體。
3.3.5確定訴訟主體時,必須進行獨立的合法性審查,確保訴訟主體選擇正確。在確認訴訟主體時,原則上應當通過法律專業知識系統查詢相關案例并進行有效性比對。
3.3.6原告或被告自然狀況的表述,應當滿足裁判文書的撰寫需要。同時,還應當具備如下內容:
(1)原告或被告為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身份號碼;原告或被告為單位的,應當寫明注冊號和組織機構代碼;
(2)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及有效的通訊地址。原告和被告住所地的確定應當滿足確定管轄法院的需要。原告預留的通訊地址應當保證能夠收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