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駁回起訴裁定民事上訴狀[之二]
不服駁回起訴裁定民事上訴狀[之二]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
上訴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xx鄉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被上訴人岳xx,男,195x年6月8日出生,漢族,住xx鎮人民路22號院62號。
被上訴人李x,男,196x年1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縣城關鎮xx村。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4)x民初字第385號民事裁定書,發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385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
該案一審法院以在起訴地址找不到被告為由駁回起訴。經落實查證,辦理借款合同時,岳xx確在起訴地址居住,但現住址已變更,該被告在xx縣建設局上班,與法院同在縣城,相距不過一公里,很容易找到,信用社積極向法院提供這一信息,在主審本案法官也知道岳xx系其本單位某法官近親屬及其工作單位的情況下,經信用社請求,一審法院工作人員也未到xx局向岳群生送達傳票,就以在原地址找不到被告為由駁回起訴。
上訴人認為,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公民個人遷移住址實屬正常。岳群生住址遷移,屬于正常現象。在信用社能夠準確提供被告岳xx送達地址的情況下,起訴符合民訴法108條關于有明確被告的要求!一審法院未依法履行送達法律文書的義務和職責,即駁回上訴人起訴,既不符合民訴法規定,也不符合法律對法院職責以及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
二、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金額錯誤
對于駁回起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駁回管轄權異議案件,按照非財產案件收取受理費。按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此類案件受理費一律為50元。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826元由上訴人承擔違反上述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確定案件訴訟受理費錯誤!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