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后感范文(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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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后感1
1.按照規定的內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法律可以劃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其中,根本法又稱
2.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對一定時期和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并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稱為
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對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訴或者檢舉。這屬于公民基本權利中的
6.公民的下列違法行為中,屬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是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情況中,行為人不受行政處罰的是
8.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國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中國法律,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企業,應受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服務者向消費者提供質低價高的服務,是對消費者
1.A【解析】憲法是根本法,其它之外都是普通法,故BCD答案錯誤。
2.C【解析】法律整理是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對一定時期和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并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ABD答案不符合題意。
法律觀后感2
摘 要: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社會正義更顯得尤其重要。社會的發展進步使得法律也不斷地得以完善,人們對法的價值的認識亦逐步深化。社會正義以司法正義為起點,司法中的審判就是為了維護正義。此正義乃是對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厘清與保障,是法律的嚴格執行。本文結合法理學知識,介紹正義的概念,正義最低限度的要求及法律對訴訟正義的保障,并呼吁人們為追求社會正義而不斷努力。
人類社會自從有了公正與不公正的爭論以來,正義便成為人類社會所備受推崇的崇高社會理想和美德,法被人們視為維護和促進正義的工具,其本身亦包涵著正義的內容,正義因此也成為法的基本價值之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平正義的問題凸顯,特別是在全社會大力倡導公平正義的今天,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意義重大。
法律與正義之間的聯系十分密切,法律正義是法律與正義的符合。自古以來,很多民族與國家通過語言文字將正義與法律的關系直觀、生動地反映出來。其中,拉丁文、法文、俄文和德文對法律一詞的內涵界定為同時兼有正義、公正、公平之義;英文中的正義包涵著司法、審判和法官之義;在漢語中,正義即公平、公道、公正。而究竟何為正義?從古至今,這個問題就一直爭論不休。少數西方經典作家曾對此下過定義。古羅馬時代的西塞羅指出正義只有一個,對所有的人類社會都具約束力,同時它是基于一個大寫的法,這個法是運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確的理性。無論誰,不了解這個大寫的法,無論這個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記錄在什么地方,就是沒有正義。烏爾比安認為法的稱謂來自于正義,法學是關于正義與非正義的科學。但是這些西方經典作家只論證了正義的標準,并未對此概念的界定。正如凱爾森所言:自古以來,“為了正義的問題,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寶貴的鮮血和痛苦的眼淚,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從柏拉圖到康德,絞盡了腦汁;可是現在和過去一樣,問題依然未獲解決。”此問題之所以困擾了人們千年,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受社會生活條件,特別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使人們對正義的理解不同。不同的時代、社會、文化、宗教、生活條件、生活經歷、價值觀念等因素使得人們對正義的理解存在分歧。其次,正義本身的概念就是不確定的。“正義具有著一張普洛透斯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現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而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正義無法得以界定之原因在于首先,階級社會決定了正義有階級性,雖然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關于人們行為共同的正義尺度,但其在根本上卻是對立的。其次,正義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制約決定了正義總是具體的。最后,正義是歷史的產物,并隨著歷史的發展而不斷改變。
所謂正義最低限度,是指使每個權利主體都能夠獲得適當的待遇的標準和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對正義之中的利益與責任的分配不能夠是任意的,同時也不能依靠暴力,應以人們可以理解并接受作為衡量標準,在人們維護并爭取自己利益時能有據可循;
第二,正義與平等間聯系緊密,因此要實現正義必須首先要實現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平等;
第三,裁判者在裁判時要遵守最低限度的中立。
但是,我們所關注的焦點是司法中的正義。在司法實踐中,早就有對于正義的評判標準,即法律存在,法官在審判中能夠有法可依,有據可循。法官的義務就是執行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法官要認真聽取案情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無論在實體還是程序上都嚴格依法辦事。可見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時刻秉承著正義的精神,促進了社會正義的實現,捍衛了司法的權威。
在社會的生產生活之中,利益沖突的發生不可避免。并非所有人都會尊重權利和義務的分配關系,由此所引發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但是對這些沖突和糾紛的解決,不應只追求達到平息糾紛,和平相處的狀態,而應當追求更高層面的效果,即公平公正。法律作為定紛止爭,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為和平、公正地解決沖突提供了規則和程序。而達到解決沖突的公正效果,就是平等地適用法律,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現代社會,法律為了保障能夠公正公平地解決沖突和糾紛,其所提供的規則和程序主要有:①司法獨立,即不論司法機關抑或法官,在行使司法職能時不受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干涉,獨立地行使審判職能。②審判公開,即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要公開進行審理,接受社會的監督。③回避制度,當案件與自己有利害關系時,任何個人均應回避,不應參與審理。④當事人之間權利平等。⑤判決的內容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⑥及時、高效地審理案件。⑦律師自由。
法律的精神和價值是永恒的。法律的靈魂不能丟,否則就成了行尸走肉。司法必須在“正義之路程”上勇往直前,義無反顧。要促進社會正義,首先應從司法正義開始。而司法中的審判就是為了正義。通過審判及法律的實現,達到懲惡揚善的結果,有利于正義觀念的傳播。因此,在司法過程中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實體和程序上均實現法的正義。從而使社會大眾對實現公平正義充滿熱情。我們應為實現社會正義而共同努力奮斗。
參考文獻:
法律觀后感3
作者及篇名簡介:《法律的正當程序》(The Due Process)是二戰后英國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聲譽的法學家阿爾弗雷德·湯普森·丹寧(以下簡稱丹寧勛爵)的著作之一。本書作者丹寧勛爵,1899年出生于英格蘭罕布什爾郡的一個小商人家庭。他從24歲時當律師,45歲時被任命為法官,1982年在英國民事上訴法院院長的任內退休,在其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積累了極為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丹寧勛爵以追求自由和進步,實現公平正義為目的,對英國的法律進行了大膽的改革,他的思想,尤其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思想,為英美法系國家所重視和借鑒。他的名言"實現正義,哪怕天塌下來"廣為流傳。
丹寧勛爵不僅是一位優秀的法官,還是一位享有世界聲譽的學者。他是國內外幾十所著名大學的榮譽法學博士,還是倫敦三所著名律師學院的榮譽院士。《法律的正當程序》是丹寧勛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專著,這里的"正當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訴訟條例,而是指法律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而認可的各種方法:促使審判和調查公正地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地采用、法律援助順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本書共七篇,其顯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來說理。書中浸透著丹寧勛爵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廣博的歷史知識,并引用了滔滔不絕的辯論詞和審判詞來表達自己的觀點。《法律的正當程序》一書主要通過案例來論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必須采取正當的法律程序以保證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國戰后婚姻家庭法的發展。雖然我國的法律體系與以判例法為主的英美法系國家不同,但這種區別并不妨礙我們吸收和借鑒本書中提出的一些進步的法律思想,筆者將結合本書內容談談自己讀后的感想。
一、司法公正首先應是程序公正
丹寧勛爵認為"不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們明確無誤地、毫不懷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這一點不僅是重要的,而且是極為重要的,因為公正來源于信任",正所謂:"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所謂看得見的正義即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書開篇即講"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所謂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筆者認為是保護日常司法工作的權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在本篇中,丹寧勛爵列舉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磚頭、威爾士學生闖入法庭抗議、侵害證人等蔑視法庭的行為,并明確了蔑視法庭罪的界限。蔑視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據陪審團控告就可以審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審判的犯罪。之所以賦予法官這種審判權,是因為在所有必須維護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過程必須不受干擾或干涉,沖擊司法正常進行就是沖擊我們社會的基礎,為了維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權并且必須有權立即處置那些破壞司法正常進行的人。認定蔑視法庭罪必須嚴格遵守若干準則,丹寧勛爵認為蔑視法庭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性才能夠以蔑視法庭罪處罰,對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為最好不予理睬,對于拒絕回答可給予告誡,對于破壞法庭、威脅證人、陪審員,則應當立即逮捕。此外,當法官受到輿論的.攻擊與批判時,法官不能以蔑視法庭罪用來作為維護自己尊嚴的一種手段,法官應正確區分蔑視法庭的行為與行使言論自由的界限。
作者以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開篇,突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重要性,表明了司法工作必須保持神圣性和權威性。正義來源于信任,只有在程序上保證每個人都得到公平審判,才能取得司法信任,維護司法權威。蔑視法庭罪即是從宏觀上保證法庭尊嚴和司法權威,培養司法信任,樹立司法權威,進而使每個人都得到公平審判。法院以及法庭作為司法場所,無論是法院的建筑、法庭的布置、天平院徽、法官袍也都體現了司法的權威性和莊嚴性。
第三篇是關于逮捕與搜查的具體程序。在英國,執行逮捕必須基于合理判斷有逮捕的需要,并出示逮捕證;對于搜查,必須持有具體指出某人所犯罪行的搜查證,扣押物品應當符合搜查證所列物品的要求,執行逮捕與搜查必須遵守正當的程序。
任何司法行為都必須遵守一國正當的法律程序,否則就是濫用司法權,破壞司法權威,甚至侵犯民權。在我們國家也是如此,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法官審案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法,保證當事人庭審中的辯論權、申述權、申請回避權等權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
二、實現公正而不是實現法律
所謂公正,就是不讓天平歪向任何一方。公正包括程序公正與實質公正,在保證程序公正的基礎上,并不一定能夠實現實質公正的法律目的。理論上,法律是實現公正的前提,按正當的法律程序維護社會秩序,調解社會矛盾,平衡社會利益,就能實現公正。但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的反映,它只能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由于法律本身發展的滯后性,在現實中會出現維護法律并不能實現公正的情形。為此,丹寧勛爵主張法官應根據公正的原則,結合案件發生的具體情況靈活地解釋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他主張,法官一方面要依據法律辦案,另一方面必須考慮公正,而公正的原則是高于法律條件和過去的判例的。他明確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語言永遠不可能是絕對明確的,因此解釋它們的時候就有兩條可供選擇的道路,我總是傾向于實現公正的解釋,而上議院肯定不這么認為……他們認為最重要的是實現法律,而我認為是實現公正。"丹寧勛爵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礙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開——甚至改變——那條法律"。
體現丹寧勛爵這一思想的包括本書第四篇所講瑪利瓦禁令的確立。瑪利瓦禁令即為凍結禁令,意指在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在被告有可能將其財產在法院管轄范圍內處理或者轉移到法院管轄區域外的情況下,發出禁令,防止當事人轉移或者處理其財產,以確保法院判決或者裁定順利執行。在1975年5月的"日本郵船會案"中,丹寧勛爵便提出法院在判決前可以應原告申請,發出禁止被告處理其財產的禁令。而在一個月后的"瑪利瓦訴國際散裝貨船公司案"中丹寧勛爵再次提出簽發禁令,自此該禁令就被命名為"瑪利瓦禁令"。按照英國的慣例法,在判決之前不能發布這種禁令,但瑪利瓦禁令確實有助于原告權益的實現,丹寧勛爵正是基于實現公正發布了這種禁令,隨著法律的發展并得到了廣泛認可。瑪利瓦禁令是丹寧勛爵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貢獻,極大促進了貿易與航運的順利進行,有效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并擴展適用于英國的民事、商事案件的訴訟保全中。瑪利瓦禁令是丹寧勛爵實現公正而不是實現法律思想的典型,并推動了英國法律的發展和完善。
另外本書最后三篇關于婚姻家庭法領域的改革也是丹寧勛爵實現公正思想的體現,丹寧勛爵采取改革措施,從一個個微不足道的小案子,開始了向妻子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權利的改革,從被遺棄的妻子在結婚住房中的居住權一直發展到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的平等權利,最終促成了國會以立法的方式對這一法律領域的改革。丹寧勛爵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婦女不僅享有平等的權利也履行了自己應履行的義務。丈夫的外出勞動與妻子的家務勞動一樣都是社會分工的需要,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在夫妻離婚時,他們各自的勞動都應該是家庭財產占有權的基礎,婦女應該和男子一樣,平等地擁有自己的份額,這樣對被遺棄的妻子才是公正的。丹寧勛爵評價道"沒有我們的努力,被遺棄的妻子要想獲得保護恐怕非得再等40多年不可"。正是丹寧勛爵基于實現公正的追求才極大地推動了英國婚姻家庭法領域的改革,維護了婦女的權益。
理論上,立法就是為了實現公正,從而實現利益的二次公平分配。法律本身應當是公正的,但立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滯后于社會的發展,難免會出現法律漏洞,如果機械地適用法律會導致不公正的現象出現,這就要求司法部門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及推動立法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法官作為法律的適用者,應當遵守法律,同時根據案件認定的基本事實合理公正的解釋適用法律,法官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對于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難題或者法律滯后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以推動立法的發展,使法律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從而無限趨近于實質正義的實現。
三、法官應具備怎樣的職業素養?
如何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官呢?丹寧勛爵認為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銳的洞察力、廣博的知識、過硬的法律基礎,還有當機立斷、敢于以正義之劍去揭開和審判現實的罪惡的信心和勇氣。在本書第二篇行為調查中,丹寧勛爵用兩個案例表達了法官應當具備怎樣的職業素養。
第一個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講的是哈利特法官在法庭上既向證人席上的證人提問,也向律師提問,結果統計下來,他問的問題比人家雙方的辯護人說的加起來還要多,導致兩造律師都以該法官問的問題太多妨礙了雙方的辯護效果紛紛上訴。最終上議院支持上訴成立,以哈利特法官辭職而告終。或許哈利特法官是基于最佳動機提出了那些問題,但卻對庭審雙方行使辯護權利造成了干擾。在法官審案制度中,法官是開庭聽訊和裁定各方爭論的問題,而不是代表社會進行調查或驗證。法官的作用是認定案件事實,然后再根據法律進行公正裁判,律師對查清案件事實發揮著可敬和必要的作用,法官應讓律師們一個接一個地在天平上加碼——精確地計算利弊得失——但最終還是由法官決定天平傾斜地方向。法官要想做到公正,應當保守的聽訟,不介入雙方的爭論。法官應當聽取證詞,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問題時,在需要促使律師行為得體以符合法律規范時,在需要排除與案情無關的事情和制止重復時,在需要通過巧妙地插話以確保法官明白律師闡述的問題以便估價時,以及最后在需要斷定真情所在時,法官才能親自訊問證人。作者在書中非常巧妙的運用了培根大法官的一句話:耐性及慎重聽訟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嘵嘵多言的法官則不是一件和諧的樂器。表明了法官在法庭上應當耐心聽訟,在律師的作用下查清案件事實,而不是介入雙方的爭論,我們應以哈利特法官為戒。
第二個案例是關于犯錯誤的法官。土耳其人西羅斯到英國旅游超過了規定期限,地方法官建議將其驅逐同時指示勿將其拘留。西羅斯向大法官法院上訴要求駁回驅逐失敗,但在被驅逐之前,其并未被拘留,仍然有權自由離開,但大法官誤認為西羅斯在監管之中,因此下令拘留了西羅斯,出現了差錯。針對這個案例引出了一個問題:法官是否要為如果加以適當注意就不會出現的差錯承擔賠償責任?丹寧勛爵認為,任何以法官在行使審判權時的言行對法官進行的起訴都是不能成立的。法官的言論受一種絕對特權的保護,法官發布的命令、作出的判決,不能成為對其民事訴訟的理由。無論法官是嚴重失誤,還是極為無知,或受嫉妒、仇恨、惡意或其他種種不良動機的驅使審理案件,都不應受到起訴。對受害一方的補救是向上議院上訴或者申請人身保護狀,要不就申請再審令或者調卷令,或者采取此類步驟以撤銷法官的判決。此項免予個人訴訟和質詢的自由是法律賦予法官的,給予法官這一自由并不是為了法官個人,而是為了公眾,為了促進司法的實施,只有這樣法官能夠完全獨立地履行職責而無需贍前顧后。雖然法官不會對庭審中因行使審判權而發生的小差錯負賠償責任,但作為一名法官應努力提高自己的審判技能,避免錯誤的出現……
丹寧勛爵除了以上法律思想外,還有諸多見解依然有現實意義,比如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法律與宗教的關系。丹寧勛爵認為法律雖然與道德、宗教是可以分開的,但它們不是互不搭界的。通過提高所有人的道德水準,可以使人們將承當責任和義務當成出自內心的本能,自覺的少鉆法律漏洞的空子。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這種觀點依然具有現實意義。我們必須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統一,堅定理想信念、堅定法治信仰,堅定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和為建設法治中國而奮斗的人生理想,以堅定的信念和飽滿的熱情投身人民司法事業,更好地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人民法院改革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法律觀后感4
《法律與道德》是美國法學家羅斯科?龐德從歷史、分析和哲學三個角度來闡述法律科學領域爭論不休的問題之一―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的著作。
法律與道德究竟有著怎樣的關系呢?普遍的觀點認為,法律與道德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 第一,法律與道德在內容上存在交叉重合的部分。我們都知道誠實信用既是大家公認的道德要求,也是白紙黑字的法律要求。第二,法律與道德可以相互促進。每個國家在立法時都會以道德的基本價值取向為導向,這點在書中闡述的非常明確:“法律必須和社會認同的倫理道德價值相吻合或基本一致,才能得到有效承認并進而化為社會生活中的規則,否則必然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和威脅而使其‘變成一個毫無意義的外殼”。
但是,法律與道德之間卻又存在著區別:第一,道德本質上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屬于社會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它與法律作為兩個不同的社會規范體系,共同為經濟基礎服務。第二,法律與道德的作用方式不同。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他律的方式來發揮作用的,而道德則是借助社會輿論、內心確信、傳統習俗等自律的方式發揮作用的。這也是兩者最顯著的區別。第三,法律與道德的規范范圍不同。法律規范人的外在行為,而道德規范人的內心活動。第四,法律是確定的、可預測的,是明確而專業的,而道德卻是相對模糊的。
龐德通過分析法律發展的歷史進程,認為:作為社會重要調控手段的法律與道德,在法律發展進程中經歷了一個相互混雜不分――逐步分離――部分融合的過程,其代表正是中國傳統法律、西方近代法律和現代的社會回應型法律。而從哲學層面而言,法律與道德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法律是道德的一部分,是社會最低限度的道德準則。而就分析法學的角度而言,法律和道德有著各自管轄的領域,法律以理性為基礎,必須是確定且可預測的,但是在實踐中無法將二者絕然分離對立起來,而將二者完全等同起來也是錯的。針對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這種情況,他提出:要在實踐中尋求二者之間的平衡點,而最基本的準則就是個人權利的行使以不妨礙他人的自由為限。而且在立法和司法中,法律與道德一直無法截然分離開來,法律規則中包含著許許多多道德規范。
由此,我不由想到:中國的教育歷來就有強調德育的傳統,學之道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注重個人品德修養和道德教化。受此影響,中國千年的社會治理均以儒家思想為思想核心,重視統治者個人品格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即便是在中華法系對世界影響最為廣泛的時期,中國傳統法律仍是以道德為其內核,“尊尊親親”、“父子相隱”等忠孝道德準則成為當時法律的重要內容,使得中國傳統法律之治被稱為“禮法之治”。
之前我讀過黃仁宇先生的`《萬歷十五年》。黃先生對與古代中國有一個著名的論斷,就是‘古代中國以道德代替法律,使中國成為一個不能由數目管理的國家’。可謂是這個問題的最佳注腳。
在中國社會從傳統走向現代的今天,西方近代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對中國社會管理產生了極大的沖擊和影響,法治成為我們不懈努力的目標,成為了我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條。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西方消極思潮也隨之滲透,如極端的個人主義、享樂主義等已經在中國社會造成莫大的影響,道德失范現象正成為中國社會高速發展的副產品。
道德和法律都是現代社會調控的重要手段,二者缺一不可。前者是自律的,而后者是他律的。我們還要建設法治社會,就是需要發揮法律的良好社會調控機能,但我們應該了解,這是離不開社會成員對法律規范的自覺遵從的。如何才能做到自覺,這是一個人的內在行為導引,是一個自律的問題,而這必不可少的要素就是內心的信仰――從哲學角度來看,正是龐德所闡釋的倫理范疇,是人的倫理,是一個道德問題。
讀完了這本《道德和法律》,我了解了道德和法律之間的關系與兩者對社會的作用。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只有道德沒有法律,就會讓我們回到禮法治國的封建時代。而只講法律不講道德,會使社會風氣大為惡化,同時沒有道德約束的混亂社會也難以建立有效的法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