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滿未續(xù)簽,什么時候可以解除合同?
引言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之間都會就租賃房屋的期限做出約定。如果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之后可以續(xù)簽租賃合同。但有的時候可能出現(xiàn)租賃合同期滿未續(xù)簽的情況,而原租賃合同中又未約定到期后自動延續(xù)條款,那這種情況下什么時候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呢?以下由小編為大家解答。
正文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所謂不定期租賃,是指當事人雙方未明確約定、依法又不能確定租賃期限的租賃。不定期租賃與未約定期限的租賃并不是同一個概念。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就租賃期限達成補充協(xié)議,或者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期限,那么,這種租賃仍為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合同分為以下三種:
一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二是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沒有辦法確認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三是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對于不定期租賃,由于沒有時間限制,法律才賦予任何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說,不僅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而且承租人也有權隨時解除,從而隨時終止租賃關系。
小編提示: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當事人任何一方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該承擔通知義務。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承租的權利。
END